7月起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 奕玲

7月起上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

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等。

01

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增加90元。

02

调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70元,增加120元。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03

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04

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05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06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低保申请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申请城市低保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四条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低保保障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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