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10篇

| 福萍

答:安全是指没有受到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2.什么叫事故?

答:事故是指人们在有目的地进行生产劳动中突然发生意外事件,迫使生产暂时停止或人员受到伤害。事故是生产实践异常的突变。

3.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4.什么叫三违?

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5.什么叫四不伤害原则?

答: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6.什么叫四不放过原则?

答: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事故伤害程度分为?

答:轻伤、重伤、死亡。

8.什么叫轻伤?

答: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9.什么叫重伤?

答: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规范、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超过105个工日。

10.什么是“三管三必须”?

答: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11.什么是全员安全责任制?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2.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3.为什么要持证上岗?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14.为什么要佩戴劳保用品?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7.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8.应急预案演练频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9.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是什么?

答: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20.什么叫责任事故?

答: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1.什么叫非责任事故?

答: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22.什么叫破坏事故?

答:是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23.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能否按工伤事故处理?

答: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24.我国目前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企业全面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25.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急原则是?

答: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26.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27.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重要环节。

28.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不安全行为是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29.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任务是什么?

答:是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增强对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熟练掌握安全技术要求处理事故的能力。

30.班组安全教育的内容是什么?

1、了解岗位的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2、了解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了解岗位个防护用品、用具、工具的具体使用方法。 4、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31.什么叫保护接地、接零?

答:保护接地是为了防止因绝缘损坏而遭受触电的危险,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呈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金属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称为保护性接地。接零是将带电部分相绝缘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外壳或构架与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零线相连接。

32.临时电线的架设要求?

1、离地高度,室内不小于2.5米,室外不小于3米,跨越公路不小于5米。

2、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

3、电线不得接触易燃易爆高温潮湿的管道、设备。

4、电线留头要用绝缘胶布包扎好或临时配电插座盘。

33.什么叫闪点?什么叫燃点?

答:凡是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蒸气,遇到明火能引起闪燃现象,这时的温度值就叫闪点。物质在开始着火时的温度叫燃点。

34.电气线路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1)线间短路;(2)保险器安装不合适;(3)过负荷;(4)接点或连接处接触不良电阻过大,导线发热。

35.机械伤人的原因有哪些?

答:1、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2、使用过程中防护不周,无防护设施;3、安全操作规定不完善和安全教育不够。

36.施工现场电气发生火情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砂土,二氧化碳,“1211”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用水和泡沫灭火器进行。

37.火灾分为A、B、C、D四类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通过并发布,2021年9月1日生效!

39.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0.对于工伤事故中停止呼吸和心跳的伤员,在5分钟内抢救成功率极高。

41.建筑物起火的5~7分钟内是灭火的最好时机,超过这个时间,就要设法逃离火灾现场。

4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人体允许通过的安全电流,男性为9毫安,女性为6毫安。电流为50毫安时,将危及人的生命,称为致死电流。

44.全国消防宣传日是11月9日。

45.安全色分类及其含义:红色:禁止标志 蓝色:指令标志黄色:警戒标志绿色:提示标志。

46.在遇到高压电线断落地面时,导线断落点20米内,禁止人员进入。

47.三线电缆中的红线代表火线。

48.劳动安全卫生标志”以代表劳动安全卫生的绿十字为中心,周围用变性的齿轮和橄榄枝叶构成一个图案,左侧的齿轮象征劳动、长城和中国,右侧的橄榄叶象征着和平、美满和幸福。

49.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停止或心脏停止跳动,应竭力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

50.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根部喷射。

5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叫高处作业。

52.施工现场进行拆除工程时,必须自上而下拆除。

53.乙炔瓶的储藏仓库,应该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5米。

54.火灾蔓延的途径有热传导、热辐射、热对流。

55.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应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

56.安全生产的范围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57.安全生产管理的“四全”原则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

58.安全带使用2年后,应检查一次。

59.在高空作业时,工具必须放在手提工具箱或工具袋里。

60.国家规定一顶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400克。

61.安全帽上如标有“D"标记,是表示具有绝缘性能的安全帽。

62.安全带的正确挂扣应该是高挂低用。

63.凡有两层(含两层)以上作业人员,同时在同一垂直体内作业,这样容易发生物体打击的作业,称为交叉作业。

64.施工现场“三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65.安全电压值:42,36,24,12,6伏。

66.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由特定电源供电,包括独立电源和安全隔离变压器(由安装在同一铁芯上的两个相对独立的线圈构成)。自耦变压器、分压器和半导体装置等不能作为电压的供电电源。

67.安全电压回路必须具备的条件:

Ⅰ、供电电源输入输出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Ⅱ、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它电气系统无任何电气上的联系(不允许接地,但安全隔离变压器的铁芯应该接地);

Ⅲ、采用24V以上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不允许有裸露的带电体;

Ⅳ、线路符合下列条件:部件和导线的电压等级至少为250V,安全电压用的插头,就不能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

68.触电现场挽救要点:迅速脱离电源;准确实行救治(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就地进行抢救;救治要坚持到底。

69.什么叫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最高工作压力、设计压力?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压力容器的工作温度和设计温度分别指的是什么?(微信订阅: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答:工作压力(也称操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艺操作时容器顶部的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艺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压力超过此值时,容器上的安全装置就要动作。最高工作压力的确定与工作介质有关设计压力是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的计算壁厚及其元件尺寸的压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压力容器的工作温度是指容器内部工作介质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的温度,即介质温度。设计温度是指容器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在相应的设计压力下,壳壁或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或最低温度。当壳壁或元件金属的温度低于一20℃时,按最低温度确定设计温度,除此以外,设计温度一律按最高温度选取。压力容器的工作温度是指介质温度,而设计温度是指壳体的设计温度。

70.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灭火器(瓶)的必须报废:

答: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另外,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报废年、月;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71.化工压力容器的分类:压力容器按用途分为反应容器、传热容器、分离容器和储运容器。

72.什么叫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73.压力容器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保温、防腐、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2、容器有无裂纹、变形、局部鼓包等现象。

3、容器的所有裂纹、受压元件等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坚固的螺丝是否齐全、完好。6、有无震动、摩擦。

7、运行中操作压力、温度、组分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规定。8、运行日志、检修记录是否齐全、正确。

74.化工常见物质的毒性作用:

氯气(Cl2):黄绿色气体,易溶于水、碱溶液、二硫化碳和四氯化碳等。与一氧化碳作用可生成毒性更大的光气。氯溶于水生成盐酸和次氯酸,产生局部刺激。主要损害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的黏膜,引起支气管痉挛、支气管炎和支气管周围炎,严重时引起肺水肿。吸入高浓度氯后,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呈“电击样”死亡。

75.二氧化硫(SO2):

无色气体,密度为空气的2.3倍。加压可液化,液体相对密度1.434,沸点-10℃。溶于水、乙醇和乙醚。吸入呼吸道后,在黏膜湿润表面上生成亚硫酸和硫酸,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喉水肿、肺水肿、声带痉挛而窒息。

76.一氧化碳(CO):

无色、无嗅、无刺激性气体。密度为空气的0.968倍,不溶于水,但可溶于氨水、乙醇、苯和醋酸。燃烧时火焰呈蓝色。一氧化碳被吸入后,经肺泡进入血液循环。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生成碳氧血红蛋白。碳氧血红蛋白无携氧能力,又不易解离,造成全身各组织缺氧。

77.氰化氢(HCN):

无色、具有苦杏仁味的气体,密度为空气的0.94倍,熔点-13.4℃,沸点26℃。溶于水、乙醇和乙醚。溶于水生成为易挥发的氢氰酸。氰化氢与体内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三价铁离子有很强的亲和力,与之牢固结合后,酶失去活性,阻碍生物氧化过程,使组织细胞不能利用氧,造成内窒息。

78.硫化氢(H2S):

无色、具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密度为空气的1.19倍,沸点-61.8℃。溶于水、乙醇、甘油、石油溶剂。

79.灭火的基本方法:

一、冷却灭火法:

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的温度于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质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冷却灭火法是灭火的一种主要方法,常用水和二氧化碳作灭火剂冷却降温灭火。灭火剂在灭火过过程中不参与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这种方法属于物理灭火方法

二、隔离灭火法:

将周围未燃烧的可燃物质移开或与正在燃烧的物质隔离,中断可燃物质的供给,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具体方法有:

1、将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搬走;

2、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道的阀门,减少和阻止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

3、设法阻拦流散的易燃、可燃液体;

4、拆除与火源毗连的易燃建筑物,形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

三、窒息灭火法:

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气体等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具体方法是:

1、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质覆盖燃烧物;

2、喷洒雾状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

3、用水蒸气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灌注发生火灾的容器、设备;

4、密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

5、将不燃气体或不燃液体(如二氧化碳、氮气、四氯化碳等)喷洒到燃烧物区域内或燃烧物上。

80.名词解释

1、违章操作: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机关指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3、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81.劳动卫生的中心任务是,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

82.从宏观讲,根据统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主要的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83.安全检查的类型有: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节假日后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

84.周恩来同志于l957年提出了“安全第一”的口号。

85.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微信订阅: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86.特种作业人员应年满18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87.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

88.复审年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员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89.气瓶的瓶体有肉眼可见的突起(鼓包)缺陷的,应报废处理。乙炔瓶的储藏仓库,应该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90.在焊接作业中,为保护操作者的安全,保护片一般累计使用8小时更换一次。

91.气焊是利用气体燃烧的火焰作为热源的焊接方法。

92.电焊工作的地点不应该存放易燃物体。

93.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分别是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炉水长期处理不当可能导致锅炉爆炸。锅炉检测项目的周期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94.起重机接近终点时,应该及时断电,尽可能不动用行程限位器。

95.使用直流电焊机施焊前,电压不得超过多少110伏。

96.开启气瓶瓶阀时,操作者应该站在侧面。

97.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刻有的红线表示高工作压力。

98.起重机械的信号员的主要责任是在吊运过程中,给操作员适当的指示信号,令吊运工作顺利进行

99.在对锅炉、压力容器维修的过程中,应使用12伏照明。

100.由于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101.烟头中心温度可达700~800℃,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造成火灾。

102.机器防护罩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发生操作事故。

103.手用工具不应放在工作台边缘是因为.工具易与坠落伤人。

104.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1、在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05:锅炉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时刻受到烟、火、水汽等物质的侵蚀和运行状态的影响;压力容器和气瓶有的在高温高压下使用,有的在低温深冷条件下使用,还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极毒或腐蚀性介质,这些设备的金属材料因发生腐蚀、磨损、变形、疲劳、脱炭以及金相组织的变化,其附件和附属设备也会随着运行和操作因素的影响,发生故障或造成损坏,如不及时发现处理,就可能发生严重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事故。因此,为了及时掌握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设备状况,发现和消除隐患,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和修理。

106.为什么要对锅炉水质进行处理?

答:锅炉水质的好坏,对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关系十分密切。锅炉水质不好,会使受热面上结生水垢,影响传热效果,浪费燃料。严重的还会造成锅筒鼓包,管子堵塞而引起事故。炉水中含有的各种杂质,(包括气体等),还会引起金属的腐蚀,缩短了锅炉的使用寿命;过多的杂质,还将影响蒸汽的质量,使蒸汽带水而发生汽水共腾。因此,加强对锅炉的水质处理工作,是确保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节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二章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___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__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__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3)

1、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就是对项目部施工管段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专业监察、调查,评估我单位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情况,以确保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得以落实; 建立重大事故应急系统(即场外应急计划),以便对突发事故进行掌控。

2、范围:整个廊沧高速10合同段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3、程序:按规定对项目经理部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监控;安全部对项目经理部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有检查、督查的职责。施工现场领工员、负责人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涉及到的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机具、行为、场所或作业等。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作业队、人员和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项目部任何人均有权向进行制止和监管。

第五条 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 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项目安全部门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 在每年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五条 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第十六条 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七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作业队和人员。

第十九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三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适时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三十七)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为秉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把安全警示工作落实到位,我单位全履行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制度要求,现场技术人员在各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相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告知可能存在的因素,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让对方签字认可,切实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同时,在危险作业地段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高作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对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设置危险告示,以防止外人进入,发生不可知的危险;对工地上可能发生危险地段或部位要采取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示,以防止因不知而导致的伤害。

通过危险告知制度,相当于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了两次安全技术交底,更进一步明确了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源并说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不仅提高了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还能起到警告和告诫的作用,使作业人员有更高的危机意识,督促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从事危险作业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4)

一、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三、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四、程序

1、检修组织

(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2、检修准备

(1)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3、检修安全规定

(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a.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b.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c.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d.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7)做到“四不拆”:

a.设备带压不拆;

b.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

c.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d.工具不合格不拆。

(8)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9)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 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电气焊安全规定

(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a.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b.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c.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d.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5、拆除工作

(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5)

目的和范围: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保证企业各项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3.1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3.2 安保部负责建立安全员生产例会和安全员例会台帐,并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员例会。

3.3 各部门负责组织班前班后会的组织并形成记录。

4. 工作程序

4.1 为保证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经常研究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安全检查和监督,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预防,劳动保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防治,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监督落实情况,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4.2 安保部每周一负责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认真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公司经理常务会部署开展的工作,分析总结上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标准化的运行维护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情况,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4.3 各部门,班组在部署具体工作时必须首先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积极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5 .会议地点及会议要求

5.1公司组织的安委会安全生产例会、安保部组织的各部门安全生产例会召开会议时间:每周一下午两点,会议地点:

5.2会议要求

5.2.1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参会人员实行签到登记。

5.2.2主持人须在会议前和相关人员拟定好会议议程等,不能毫无准备地召开会议。

5.2.3每一次会议内容要进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须包含:会议时间(起止时间格式为年/月/日/时/分)、议题、主持人、记录员、与会人员、缺席人员、详细会议内容(发言记录)、商议结果等。

5.2.4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将手机设置在无声或振动状态下。

6 .罚则

6.1 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每人罚款50元/次。

6.2 参加会议人员未经请假,而无故缺席者罚款100元/次。

6.3 不严肃会议纪律者 ,罚款20元/次。

6.4 会议期间发生争吵不听劝阻着,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上报__部门处理。

7.会议组织

7.1 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例会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

7.2 各部门安全生产例会由安保部负责组织;

7.3 班组级安全生产例会由各部门经理负责组织。

8.相关记录

5.1 安委员会会议记录。

5.2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5.3 班组会议记录。

5.4会议人员签到纪录。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 各部门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系统责任分工。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燃料,燃气,可燃物,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工程部

1、组织开展营业场所与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房屋结构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四)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

1、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行为规范、职工后勤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六)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八)能源部

1、组织开展能源介质系统和报警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7)

1、目的

规定安全会议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2、适用范围

班组以上部门

3、责任者

班组长以上人员

4、工作程序

4.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2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2.1了解前段时间、前一班的安全、生产、工艺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和工艺操作等工作。

4.2.2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2.3通报违章违纪、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表扬遵章守纪先进事迹。

4.3会议形式和会议责任人

4.3.1班前、班后会由班组长负责召开,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在班组活动室。在班组安全会议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4.3.2部室、车间级安全会议要求每半月一次,由部长、车间主任负责召开,时间不限,地点在车间会议室。并在部室、车间安全记录中进行记录。

4.3.3安全例会是安全工作信息反馈的一种形式,以便采取针对性指导安全工作,也可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公司安全例会一月一次,由安全科组织各单位安全主管副主任、安全员和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参加。由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主持。地点在安全部,由安全部记录存档。

4.3.3.1安全例会所决定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无故不执行者批评教育,造成危害的应当给予惩罚。

4.3.3.2各单位在公司安全例会前向公司提交上月总结材料。各有关单位要对安全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公司安全部对各单位参加会议及上报有关材料情况进行考核。

4.3.4公司“安委会”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全体委员会,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批准下一季度工作计划,讨论研究安全方面各项事项。必要时可增加人员的数量。

4.3.4.1公司安委会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应认真贯彻落实,对不执行者造成危害应给予惩罚。

4.3.4.2公司安委会由安全技术部详细记录,汇总成会议纪要存档。

4.3.5紧急会议视情况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

4.4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列出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纲要,会议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4.5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待清楚。

4.6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会议召集部门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得到批准。

4.7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8对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8)

1 目的

1.1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公司、部门、班组级安全生产会议

3 职责

3.1安全主任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会议

4.1.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公司安全主任召集,安全小组组长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时间为每个季度完后的第一个星期内,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1.2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新法律法规。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4.1.3会议记录由安全主任负责,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主管。安全主任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4.2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安全会议

4.2.1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主持,部门/班组全体员工参加,时间为次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2.2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班组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4.2.3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安全会议可不做记录。

4.3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4.3.1由各主管职能部门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主管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4不定期安全会议

4.4.1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5相关要求

4.5.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5.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5.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5.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5.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单位名称、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全主任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4.5.6安全主任负责安全会议记录、签到、纪要及相关会议的音影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9)

一、总则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外出作业员工的绩效考核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直接严格挂钩,必须严格按照本安全制度的要求执行。

二、高处作业人员要求

1、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掌握高空作业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禁高空操作人员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后、身体不适等情况下作业。

4、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须将衣袖、裤脚扎紧,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悬挂端长度不大于1m。

5、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作业人员初次上岗前,须由部门经理或小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作业人员需定期对所有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包,所有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须装入工具包。运送设备时须使用专用保险绳,并对保险绳定期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废;登高时手中严禁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严禁高处向底处抛掷材料、工具及杂物。

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

10、非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高处作业环境要求

1、遇四级以上强风、大雨、雷电、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3、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4、在气温高于35度进行露天作业时,应给技术支持人员配备防暑降温药及饮料。

5、高处作业点的物件不得随便移动,施工材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好安全帽,穿公司统一工作服,着防滑鞋。

2、在与司机配合过程中,要确保相互通讯顺畅,在司机启动塔机操作前,确保塔上人员均处于安全位置。当人员处于或者可能处于塔机运行的不安全位置时,严禁塔机启动。

3、进行接线操作时,需切断电源开关,并经测试确保无电时方可操作;驾驶室内安装操作时,需按下塔吊急停开关,防止塔吊误动作。

4、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

5、在塔上行走过程中,需系上安全带,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情况下,在塔上行走。

6、在进行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塔机司机配合,不得随意开动塔机,不得随意触动塔机按钮。

公司安全行为手册详细内容(精选篇10)

1.目的

对原料.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检验,为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提供保证。

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以确保满足顾客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外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成品进行监视和测量。

对辅料的入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成品的出厂检验。

3.职责

质管科是对产品特性实施监视和测量主要职能部门。

4.程序

4.1质管科根据《检验标准》明确检测点.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进货验证

4.2.1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并通知检验员检验。必要时,由化验室采样进行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检验。

4.2.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检验记录》:

产品的过程检验由各工序的品管员负责,按照工艺标准对其检验和监控将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交付下道工序,不合格品另行堆放。

a)检验合格。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b)检验不合格时,检验员在购进物资上加“不合格”标识,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

4.3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3.1过程检验

对设置检测点的工序,在做好自检自分后将产品放在待检区,检验员依据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合格品,在《半成品检验记录》上盖检验员签字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3.2互检

下道工序操作者应对上道工序转来的产品进行互检,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4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4.1操作者对完工后的成品进行自查,并整齐堆放在待检区,作好标记,附挂上待检标识。

4.4.2检验员按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出厂检验记录》中,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4.4.3成品进行包装后经抽检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按检验员出具的《包装生产流程卡》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4.4所有成品出厂前须由品管部对其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项目的检测。产品的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由专职检验员负责,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再进行成品检验。

4.5产品的检验记录

4.5.1品管部应认真建立并保存好产品的检验记录,包括各种检测报告,这些记录应表明是否通过测量和控制,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所有记录应有授权检验人员的签字确认。

4.5.2品管部是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原材料进厂,产品生产的过程检验以及产品入库.出厂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负责,确实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进厂,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4.5.3检验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现象,有按不合格拒绝出厂。质量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及产品特征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阶段的检验须客观严肃,让加工人员对本工序的产品标准熟练掌握,保证本工序产品符合要求。

4.5.4质量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及产品特征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阶段的检验须客观严肃,让加工人员对本工序的产品标准熟练掌握,保证本工序产品符合要求。

4.5.5专门的品管员对每一道工序进行跟班检验,生产工人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专职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

5.相关文件

5.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5.2《检验规范》

6.质量记录

《原料检验记录》

《半成品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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