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规章制度管理

| 新华

2、项目经理部设置一名安全用电技术负责人。

3、工地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临电工的工作要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进行。

4、临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期长的每年进行一次验收。

5、现场电工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6、经理部电气技术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向电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工长必须对所辖区域或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针对所用的电气设备以及周围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触电因素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8、临时用电安全器材必须按中建一局集团的要求在定点厂家购买。

9、配电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中建一局集团“配电箱定型册”。

10、经理部每旬组织一次全现场的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隐患,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整改。

11、严禁无证人员私自接、拆电气设备和线路。现场任何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乱接线行为和擅自拆除电气设备的行为。

12、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向别人提供带有故障的或保护装置不全的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及灯具。

13、使用Ⅰ类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14、维修电工必须做好维修工作记录,值班记录和各种设备的摇测记录。

15、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完善所有临时用电的内业资料和台账。

用电安全规章制度管理篇2

一、宿舍住宿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

二、寝室内或寝室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

三、宿舍内除允许使用的电脑、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空调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凡宿舍存放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等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四、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由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五、为充分并合理使用资源,真正做到需求者使用,使用者付费,特拟订电费收取方法如下:

1、计费方式:公司春秋两季(3、4、5、9、10、11月)补贴电费每月60度、夏冬两季(6、7、8、12、1、2月)补贴每月150度一个房间,超出电费价格按当地工业用电最低费用标准收取0、8元/度;超支电费由住宿人员按住宿天数平均承担,每月月度30日为电费结算日;

计费公式:宿舍每天个人超支电费=本月超支总电费/宿舍全部人员住宿天数个人当月超支电费=宿舍每天个人超支电费×本人当月入住天数

2、收取办法:超支电费每月将在员工薪资中扣除。

用电安全规章制度管理篇3

为了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保证电气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穿戴好劳动保护绝缘用品,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

2、电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懂得安全操作规程,思想品德良好。

3、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带电作业。

4、定期检查线路与电气设备,电气元件是否良好,保证绝缘强度良好,设备停用后,配电箱电源断电拉闸随时上锁。

5、使用机械安全闸时,必须向附近人员提出警示,修理电气设备时,必须断电,在所控制的开关上挂警告牌,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6、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配电箱、保护零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7、电气设备与配电箱的拆装必须由电工操作,并作妥善处理,其他人员(非电工)无权拆装。

8、绝缘工具及仪表等,电工人员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作定期检查、校验。

9、电气设备、配电箱位置合理,控制元件灵敏可靠,防护设施齐全,消防器材定期检查、试验。

10、保护零线,地线连接牢固可靠,重复接地定期测试。

11、不安全的场地采用安全行灯电源36伏以下。

12、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用电安全规章制度管理篇4

1、凡在校内有房使用的教职工,用电一律要安装电表,超过学校规定用电量的必须按供电局电价交纳超用电量的电费,节约归已。

2、各处、室友必须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熄。严禁在各处、室电源上使用炊事电器烹饪食物,严禁使用电炉烤火、烘衣等。如发现上述禁止事项,当事人每次补交电费10元。

3、各班教室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用电(开灯的时间详见附表),如临时延长照明用电时间,须经分管后勤的校长批准,方可延时用电。

4、为确保各班学生用电安全及节约用电,各班不准在电教专用电源上使用非电教电器,不准私自增设照明电器,违者除没收电器外,并处10—50元罚款。

5、校内各公共场所的照明电器(电风扇、插座、声控开关、拉控开关)及其他公用电器,人人必须自觉爱护,损毁公用电器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10—50元罚款。

6、教工宿舍楼道公共路灯,只可使用25W以内的灯具,严禁使用超过25W的灯具,违者将被没收灯具。

7、学生公寓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用电,任何人不得随意延长开灯时间。

8、教工打家具或维修住房时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在自家电表内用电或安装临时电表计费用电。严禁在表外接公共电源用电,违者按窃电处罚。

9、学校电源只供应在校内按规定使用,禁止任何人将校内电源接到校外。外单位临时将校内电源接到校外须经校长批准,且应安装临时电表计交电费。违者除截断电线、补交电费外,并处于100—200元的罚款。

用电安全规章制度管理篇5

1、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电器线路。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7、明火作业管理

(一)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维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写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安全管理员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8、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用电安全规章制度管理篇6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是学校安全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为加强管理,明确要求,规范各类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1、校园公共场所内一切照明、电器设备均由所在包干区班级负责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办公室的照明和电器设备(电扇、电脑、空调等),由各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

2、办公室在采光不足时开灯,严禁在自然采光足的情况下,闭着窗帘开灯。所有电源(电灯、电扇、电脑、空调等)必须在离校时切断,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学校安全小组抽查结果列入教师月考核。

3、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钱板等不安全设备。

4、教室的照明、饮水机、电视机、电脑等,应专人专管,其它人不能随便开启,放学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教室使用照明做到随开随关,学生休息时间不开,不能出现无人灯。学校安全小组抽查结果列入班主任月考核。

5、办公室、专用教室使用空调必须在气温4℃以下或35℃以上。

用电安全规章制度管理篇7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72217